【裁判要点】
用人单位依据时间在后的员工手册,对时间在前的行为作出处理,缺乏事实及制度依据,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,属违法解除,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(资料图)
【案情简介】
2021年4月22日,刘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处,市场经理岗位。双方于2021年4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,期限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21日,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800元+奖金,奖金的发放依照公司规定,员工全勤,工资+奖金的合计如果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,则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。
2021年4月22日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:“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费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;且应发工资中包含加班费。乙方如因工作需要加班,应按甲方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并审批通过,否则视为无效加班”。
天津某公司自然月计薪,下发薪,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刘某工资至2021年9月24日。刘某应发工资为:2021年4月1545.8元、2021年5月5140元、2021年6月5192元、2021年7月4640元、2021年8月951.03元、2021年9月1914.37元。2021年8月因病假扣款1268.97元。
刘某在天津某公司处实际提供劳动2021年9月24日。
2021年9月24日,天津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三篇第一章第四条第4项规定,以刘某试用期累计迟到3次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。天津某公司主张上述员工手册于2021年8月11日开始实施。刘某认可2021年8月16日签字后知晓上述员工手册。天津某公司无法提供之前版本的员工手册。
天津某公司主张刘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迟到行为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、7月30日、9月15日。双方针对劳动关系解除产生相应的争议,并诉仲裁委员会,刘某主张天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
【裁判结果】
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西青劳人仲裁字(2022)第144号仲裁裁决驳回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请求;
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(2022)津0111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296.9元;
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22)津01民终10132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296.9元的认定。
【案例提示】
提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履行民主、公示程序,方可针对生效后员工违纪行为进行处罚,否则,依据新生效制度处罚员工先前违纪行为,缺乏法律依据,不会被认可。
提示劳动者涉及被辞退时,单位必须具备明确的规章制度及法律依据,如单位处罚过于随意或明显缺乏合理性,员工有权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声明:文章内容仅供参考,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。